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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2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邹伟杰与赵一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邹伟杰,赵一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2886号申请执行人邹伟杰。被执行人:赵一斌。申请执行人邹伟杰与被执行人赵一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伟杰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莲执民字第28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梁三群执 行 员 任 军执 行 员 毛昕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