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博法民三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兴贵、蔡正琴与叶武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贵,蔡正琴,叶武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民三初字第293号原告陈兴贵。原告蔡正琴。委托代理人:杨红山,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武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16号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A座21层A2101、A2102、A2106、A2110,22层A2201-A2210,23层A2。负责人:郭伟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贵、蔡正琴诉被告叶武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贵、蔡正琴在开庭审理前以已与被告在庭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贵、蔡正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96元(原告全部申请缓交),由原告陈兴贵、蔡正琴负担。审判员  陈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燕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