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何寿财、何某甲等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寿财,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85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寿财,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2013年3月1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3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火车站派出所抓获),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被告人何某甲,男,1995年2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何某乙,男,1993年7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8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寿财、何某甲、何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益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寿财、何某甲、何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9日晚上,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寿财伙同何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六一广场阳光KTV803包厢喝酒。次日凌晨,被告人何某甲向KTV经理詹某寻问该KTV工作人员练某去向和手机号码,因对被害人詹某回答不知道而产生不满,遂回到803包厢内邀集被告人何寿财、何某乙和何某说要去殴打被害人詹某。随后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寿财伙同何某四人来到801包厢门口对被害人詹某进行殴打,致其双侧鼻骨骨折及鼻梁部皮肤软组织挫伤。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詹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4年12月20日,民警在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北环西路36号红宝石美容院抓获被告人何某甲。2015年1月5日,被告人何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5月31日,民警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兴兴旅社308房抓获被告人何寿财。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0元,已履行完毕。三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詹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寿财、何某甲、何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何寿财、何某甲、何某乙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练某、赖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詹某的陈述;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提取的现场监控录像及被告人何寿财、何某甲、何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寿财、何某甲、何某乙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寿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寿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二、被告人何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何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随案移送光盘一张,系证据,随案存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华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