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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黄桂芳、李桂英等与大连德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公用物业有��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芳,李桂英,赵宁,赵蔚威,大连德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公用物业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074号原告:黄桂芳。原告:李桂英。原告:赵宁。原告:赵蔚威。被告:大连德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公用物业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金州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原告黄桂芳、李桂英、赵宁、赵蔚威诉被告大连德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告大连公用物业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金州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黄桂芳、李桂英、赵宁、赵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桂芳、李桂英、赵宁、赵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桂芳、李桂英、赵宁、赵蔚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韩力群审 判 员  于文革代理审判员  田丽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