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与李英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669号原告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韩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阳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英杰,男,1959年12月15日生,朝鲜族,住锦州市古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英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李英杰已交纳物业费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英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元,邮寄费80元,合计152元由原告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