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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执字第4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家跃等与韩小华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跃,蒲薇苇,韩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471-1号申请执行人:陈家跃,男。申请执行人:蒲薇苇,女。被执行人:韩小华,女。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高坪民初字第1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陈家跃、蒲薇苇与韩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韩小华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充XX支行开设的XX账户上的存款3万元。二、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金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