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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师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黄琼花与吴泽斌、李燕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琼花,吴泽斌,李燕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师民初字第904号原告黄琼花,女,汉族,1974年5月10日生,中专文化,自由职业,师宗县人。委托代理人赵泽生,系原告黄琼花之小叔子,一般授权委托代理。被告吴泽斌,男,汉族,1976年4月10日生,中专文化,个体户,师宗县人。委托代理人杨叶,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李燕梅,女,汉族,1975年8月24日生,大专文化,自由职业,师宗县人。原告黄琼花诉被告吴泽斌、李燕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琼花及委托代理人赵泽生,被告吴泽斌的委托代理人杨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燕梅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琼花诉称: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燕梅以帮吴泽斌筹集周转资金为由于2015年1月31日、5月两次向原告借款53000元,约定借期为2015年1月31日至6月30日止。可时至今日,被告李燕梅分文未还,并且两被告于2015年7月3日“协议离婚”,两被告对其婚内财产作了分割,规避债务、转移财产,协议离婚疑似假离婚。被告李燕梅已停用了之前一直使用的联系电话、下落不明。两被告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其后的离婚行为不影响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定性,夫妻双方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53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泽斌的代理人辩称:1、李燕梅借钱的事吴泽斌本人不知道;2、李燕梅借钱并没有用于家庭开支;3、吴泽斌是事后才知道李燕梅借了很多债才离婚的。请求驳回对吴泽斌的诉请。被告李燕梅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吴泽斌是否应当承但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针对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借条(原件)一份,欲证明:被告李燕梅与原告黄琼花借贷关系存在的事实;2、吴泽斌与李燕梅的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本案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经质证,被告吴泽斌的代理人认为,借条上看不出李燕梅向原告借款,李燕梅是借原告丈夫的信用卡,借贷关系不存在,即使成立,那么主体是原告的丈夫,原告主体不适格,另信用卡是不能借他人使用,原告的丈夫借信用卡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对离婚协议书的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借卡在前,离婚在后,是李燕梅的个人行为,协议第四条说明双方没有共同债务。被告吴泽斌针对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民事诉状两份、售房协议、收条、收缴物品凭证各一份,欲证明:李燕梅背着吴泽斌大量借款,用于赌博,部分债权人已向法院起诉;李燕梅还伪造房产证,以出售房屋的方式骗钱的事实;2、留言条、离婚协议、离婚证各一份,欲证明:2015年6月28日,李燕梅才告诉吴泽斌,她背着丈夫在外借钱赌博,在外所借的钱没有用于家庭共同开支,也没有用于家庭生产经营,属李燕梅个人债务的事实;3、护照一份、借款协议三份、借条四份,欲证明:借款时吴泽斌在出国旅游,同时吴泽斌借给别人80多万元,吴泽斌有钱,不需要向原告借钱的事实;4、贷款收息凭证、房屋转让协议、房产证、收条、承诺书各一份,欲证明:2015年3月21日,吴泽斌贷款300万元,对不足80万元的工程不需要再向别人借款;2015年6月10日花25万元买房,吴泽斌手中有钱的事实。5、吴法东当庭证言:我与吴泽斌是叔侄关系,是吴泽斌公司员工,去年5月份,吴泽斌出国了,李燕梅带着田卫东到公司,后田卫东将公司门锁换了,后来吴泽斌与田卫东还吵架,之后吴泽斌还问我李燕梅在外借钱是做什么,我说你都不知道,我怎么知道。6、吴聪龙当庭证言:我与吴泽斌是一个村子的,今年5月我去找吴泽斌玩,有段时间他办公室门锁被换了,听说是李燕梅在外借钱被人家封锁了,之后才知李燕梅在外借了很多钱,但是用了做什么吴泽斌不知道。吴泽斌不知道李燕梅在外借钱的事,是田卫东去要钱才知道的。被告李燕梅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质证意见和证据材料。经质证,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证据材料1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只能证明李燕梅与其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不能证明与原告的借款有关联;李燕梅于2015年7月3日在离婚协议上签字,与证据材料2留言条上的日期相差五天,是夫妻之间为了逃避债务所做的假,说明是双方恶意逃避债务行为,不足以证明是李燕梅个人债务,不足以证明吴泽斌不知情;证据材料3,属于吴泽斌的债权,不能证明吴泽斌不知道李燕梅向外人借款的事实,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材料4原告提出异议,不能证明所需证明的内容,与本案无关联性;证人证言,刚好证明二被告是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其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被告吴泽斌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欲证明的内容,只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明力综合全案予以取舍。原告主张的借款3000元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依法不予确认。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黄琼花与被告李燕梅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31日,被告李燕梅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黄琼花即将其丈夫的广发行信用卡交给被告李燕梅到银行取现。取现后,被告李燕梅向原告出示借条确认,借款金额50000元,约定借期至2015年6月30日止。因被告李燕梅外出并无法联系致原告向本院起诉。另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7月3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规定。二被告虽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但不影响原告向二被告主张权利,本案原、被告主体适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被告吴泽斌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本案借款50000元属李燕梅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依法应当由被告吴泽斌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本笔借款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连带赔偿,被告吴泽斌的答辩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李燕梅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吴泽斌、李燕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吴泽斌、李燕梅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果未按本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 判 长  钱世平审 判 员  田庆荣人民陪审员  柯永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娜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