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姚���某诉四川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等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318号原告姚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四川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敬某某,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系四川某某建筑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陕西管理公司经理。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公司定边项目部。负责人黄某某,系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被告四川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筑公司定边项目部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建海代理审判员 魏 琼人民陪审员 白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霄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