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4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中田、李奇与姚家平、淮南市淮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旅游出租客运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田,李奇,姚家平,淮南市淮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旅游出租客运分公司,淮南市淮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4131号原告:李中田,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田家庵区鸿宇影像制作服务中心总经理,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李奇,女,199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理人:李中田,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田家庵区鸿宇影像制作服务中心总经理,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系原告李奇之父。被告:姚家平,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淮南市淮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旅游出租客运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路长途汽车站六楼,组织机构代码73165883-4。负责人:李根松,该公司经理。被告:淮南市淮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钟山园社区汽运公司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15022959-9。法定代表人:陈多轩,该公司经理。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杰,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四通商务大厦六层,组织机构代码57705524-1。负责人:许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贵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根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田、李奇诉被告姚家平、淮南市淮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淮南市淮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旅游出租客运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田、李奇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田、李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中田、李奇负担。审判员 孙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玉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