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一终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烟台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10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大街801号。法定代表人:孔鹏程,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传波,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和。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烟台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和劳动争议一案中,上诉人烟台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烟台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云龙审 判 员 樊 勇代理审判员 李 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辛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