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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9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孟林与杨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932-1号原告:徐孟林,男,194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杨积庆,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孟林与被告杨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孟林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积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孟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孟林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查育华代理审判员  潘许健人民陪审员  沈文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