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艳红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张艳红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1号楼23-32层。负责人赵松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红。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不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5)静民初字第43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认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并非保险标的物,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即本案应由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保险人即被上诉人张艳红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村河南2区20号,故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陈 豪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