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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明、李某风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明,李某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被告人李某明、李某风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乾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乾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明,男,因涉嫌贪污罪,2015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风,男,因涉嫌贪污罪,2015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5)第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明、李某风犯贪污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明、李某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被告人李某明在任乾安县让字镇让字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和被告人李某风共谋,利用李某明协助政府经办让字村泥草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假借让字村五保户李宝才的名义将李某风(非让字村户籍)翻建房进行申报,骗取泥草房补助款人民币12000元。案发后,李某风上缴了赃款人民币12000元。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某明、李某风之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明、李某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李某明在任乾安县让字镇让字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和被告人李某风共谋,利用李某明协助政府经办让字村泥草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假借让字村五保户李某某的名义将李某风(非让字村户籍)翻建房进行申报,骗取泥草房补助款人民币12000元。案发后,李某风上缴了赃款人民币1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乾安县让字镇政府关于李某明身份证实,李某明2010年7月至2013年5月任让字字村书记,在此期间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从事泥草房和危房改造申报、核实、确认、和协助验收等项工作。2、乾安县发改局存档的李某某泥草房改造档案证实,李某明利用职务之便,伙合李某风用保户李某某名义,申请泥草房补助款,办理了相关虚假手续,得到补助款1.2万元。3、乾安县让字镇财政所的,2011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明细表证实,李某某名下的1.2万元补助款已被支取。4、李某某1和儿子李某某住房照片,李某风新建房屋照片,发改局存档的李某某改造档案中申请、核实,确认等材料是虚假的与事实不符。5、到案经过,2015年6月3日上午11时,李某风主动到检察院监所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6、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李某明、李某风无前科劣迹。7、相关文件,证实泥草房改造政策。8、证人李某某2(乾安县发改局农业科工作人员)证实,乾安县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是一般户全砖起瓦的每户补助4000元,五保户新建和推倒重建的每户补12000元,泥草房改造必须在户籍地申报。泥草房改造具体程序是先由村民具体提出申请,再由村里具体核实、确认,报乡里审核之后,再报县泥草房改造办公室(乾安县发改局),符合条件的县里组织由乡、村人员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享受补贴。9、证人张某某证实,让字镇的泥草房改造始终由镇民政办配合发改局协调管理。当时县发改委开会规定的程序,具体程序是县泥草房改造实施方案下发后,镇里统一召开全镇的村书记、会计大会传达精神具体的部署,规定了村书记负责政策宣传,改造户资格审核和改造户的房址确认等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签字审批;村会计负责填表和收相关的证件。规定了散会后由各村用广播宣传泥草房改造政策,符合政策的农民向村委会具体提出书面的申请,之后由村里具体的核实、确认,符合条件证件齐全的报乡民政,我们民政办负责对村上报的老兵、五保户、低保、优抚的身份进行确认复核,并审核村里上报的档案是否缺件,符合条件后报到县泥草房改造办公室,由县泥草房办公室组织各相关单位和乡村相关人员参加验收,验收时村里由村书记领着,个别时也有村会计领着,具体指认改造户和房址,验收组到户具体看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和各种资格证等是否符合条件,验收合格后才能享受补贴。10、证人李某某3证实,2011年村里有泥草房政策时,我妹夫李某风找我,他让我找村干部说一说在村里申报,能否多补点钱,我就到村里找当时的村书记李某明说,李某明当时就告诉我说不是本村户,不能申报泥草房,我和李某风研究用李某某的名翻盖他家的房子,就算合伙盖房子,第二天我又到村里找的李某明,说了李某风的房子以李某某的名申报,就算合伙盖房,当时李某明答应可以申报,但说这是冒名顶替,如果验收不行就算了。我说行就这样申报了。其它手续都是李某明安排办的。11、证人徐某证实,当时是李某某来村里找的我,当时也知道这是冒名顶替,但书记李某明答应他了我就让他申报了。后来上报手续时,李某明让我填写的申请书和改造协议书,之后我又和书记李某明以村委会的名义出了一个假的地址确认证明。12、李某某4证实陪李某风投案的过程及其家泥草房档中虚假部份。13、罚没扣押财物清单证实李某风缴款12000元。14、被告人李某明供述,2011年利用负责村泥草房改造管理审核申报手续的职务便利,帮助李某风出谋划策,采取作假、冒名顶替的方法,假借让字村五保户李某某的名义翻建房屋,使用李某某的身份证、户口本和五保户供养证,并积极为李某风建房出虚假的手续,把李某风的房址四址确认书写成是李某某的,虚报泥草房补助款1.2万。15、被告人李某风供述,2011年泥草房改造过程中,因自家住的二间土房快要倒了想翻盖,李某某就和当时的村书记李某明说了想翻盖房子的事,想申报泥草房改造,李某明当时就告诉他说我们不是本村户,不能申报泥草房改造,并说只有用本村户名申报才能享受泥草房改造政策,我们研究我盖房就以李某某名申报,李某某是五保户,没有成家,智力不全,李某明同意这样申报了,剩下的手续都是李某明安排村里人办的。上述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明、李某风骗取国家泥草房补助款人民币12000元的事实存在。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身为让字镇让字村党支部副书记,伙同李某风利用其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泥草房补助款人民币1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明、李某风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明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风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赃款人民币12000元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忠喜审 判 员  林春颖人民陪审员  郑福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