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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1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眉山市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眉山市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081-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宫自强,总经理。被执行人眉山市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川民提字第131号眉山市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眉山市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867.36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74847.36元,缴纳执行费102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川民提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阳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