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凉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凉刑初字第428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维昌,男,生于1963年3月26日,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初中文化,住武威市凉州区羊下坝镇丁家湾村*组*号,农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2月4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5)第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维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维昌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5日,被告人丁维昌与武威市第5建筑安装产程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修建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蜻蜓村11组的4栋小康住宅楼,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758400元。在工程承建期间,丁维昌雇佣丁万寿、丁世文、王云、李文元、吴虎文等27人在工程上务工,工程于2013年10月完工后.丁维昌拖欠丁万寿等27名务工人员工资共计146239元未及时支付。2014年6月至9月期间,丁万寿等人先后向武威市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14年11月17日,武威市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丁维昌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丁维昌在2014年11月21日前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丁维昌未按要求整改,仍未支付拖欠的工资。2015年1月10日,武威市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期间,被告人丁维昌付清了拖欠务工人员的全部工资。上述事实,由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被害人报案材料、证人证言、限期整改指令书、工资表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经审理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维昌有能力支付劳动者报酬而拒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丁维昌能当庭认罪,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已付清劳动者全部工资,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维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4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宗武人民陪审员  许德红人民陪审员  李成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志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