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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23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朱宁与刘亮、王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2340-1号原告:朱宁。被告:刘亮。被告:王晓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宁诉被告刘亮、王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15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支付,直达本额为止。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告价值515000.00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抵押、质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卜凡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