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长安区福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区福盛建筑设备租赁站,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594号原告:长安区福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古城村。法定代表人:赵秋泉。委托代理人:李俊虎、李明辉,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218号。法定代表人:聂英海。委托代理人:王凯,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伟,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安区福盛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安区福盛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安区福盛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万元人民币,减半收取0.54万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利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人民陪审员 崔亚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