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二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历启东,董礼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历启东,董礼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791号原告:历启东,男,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珲春市长安小区4号楼2单元504室。被告:董礼生,男,汉族,住珲春市敬信镇六道泡龙山水库。本院在审理原告历启东诉被告董礼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历启东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历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邰德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成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