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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二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历启东,董礼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历启东,董礼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791号原告:历启东,男,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珲春市长安小区4号楼2单元504室。被告:董礼生,男,汉族,住珲春市敬信镇六道泡龙山水库。本院在审理原告历启东诉被告董礼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历启东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历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邰德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成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