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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中刑执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张方元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方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丽中刑执字第1340号罪犯张方元,男,汉族,1982年8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迪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方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本院减刑2年零3个月(刑期至2023年2月14日)。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张方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张方元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积”审批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方元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廷江审判员  王忠玉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