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胡欣、李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709号。负责人廖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欣。被执行人李桂芳。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胡欣、李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胡欣、李桂芳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38605.45元、利息21544.59元及逾期罚息563.87元,合计22108.46元(截止2013年10月14日,2013年10月15日以后的利、罚息,以借款本金638605.4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若被执行人胡欣未履行还款义务,则以胡欣提供抵押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汉江公寓A栋3单元10层2号房屋进行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对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047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露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游向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