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聂方方与被告李钰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方方,李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618号原告:聂方方。委托代理人:郭晓琴,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平平,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钰。原告聂方方与被告李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方方及委托代理人郭晓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聂方方诉称,2002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双方自2005年起经常为琐事争吵。双方个性较强,互不相让,造成矛盾不断。2008年起,被告去内地发展,长期不会来,彼此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原告的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告聂方方与被告李钰自行相识;2002年9月26日,原告聂方方与被告李钰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聂方方与被告李钰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原告聂方方与被告李钰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缺乏沟通,在共同生活中,有时会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原告聂方方与被告李钰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彻底破裂。以上事实有,婚姻关系证明书、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存卷为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爱护。由于原、被告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缺乏有效的沟通,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了一些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对此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原告与被告均应改正自己的缺点,共同维护好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同时,原告亦未提供双方已分居多年的证据,被告亦未到庭答辩,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聂方方与被告李钰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卓人民陪审员 蔺小玲人民陪审员 李红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沙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