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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金成化与珲春市农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成化,珲春市农业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664号原告:金成化,男,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贾丽丽,吉林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珲春市农业局。住所:珲春市。法定代表人:金峰,局长。委托代理人:历建林,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成化与被告珲春市农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成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金成化负担。审 判 长  金银珠审 判 员  郭丽丽人民陪审员  朴成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金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