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桥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宁波会通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腾盈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会通磁电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腾盈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桥商初字第268号原告:宁波会通磁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逸馨。委托代理人:郑崇兴,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益挺,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腾盈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晨晖。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会通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腾盈电器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会通磁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会通磁电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毛亚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雅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