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赛民初字第02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白文军诉被告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军,张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赛民初字第02997号原告白文军,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告张东,现住金桥开发区。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了原告白文军诉被告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0月22日依法由审判员李晓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文军、被告张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文军诉称:2015年7月21日被告张东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提出向原告白文军借款10000元,原告将10000元出借给被告,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白文军10000元整,约定明日还,落款人为张东。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张东辩称,欠款是真实的,我确实借了原告10000元,欠条上写的是明日还,我是过了3、4天后在我店里把钱还了,当时我店里客户很多我就忘记把欠条拿回来,所以钱已还清。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借款不还。经质证,被告对欠条的真实性认可,认为欠款已还清,对原告所要证明的问题不认可。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写有欠条一张,约定第二天偿还。现原告以被告拒不偿还欠款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欠款事实存在,由欠条及双方庭审中的陈述为证,故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的欠款已还清,但欠条未撤的抗辩理由,因证据不足,故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文军欠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