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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雪琴与史玉霞、史启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琴,史玉霞,史启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张雪琴,农民。被告史玉霞,农民。被告史启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琴与被告史玉霞、史启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旭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