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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栖民初字第03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邓某某于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栖民初字第0351-1号原告邓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邢文强。被告蔡某,女。本院在受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某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韩 永审 判 员  张 斌人民陪审员  陈祥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晨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