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易门县国土资源局与周正安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门县国土资源局,周正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易执字第192号申请人易门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周正安。周正安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占用集体土地227.04平方米上建盖建(构)筑物违法行为处罚一案,易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易国土资罚字(2015)第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易门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了(2015)易行非诉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并以(2015)易执字第192号执行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传票,责令限期履行拆除义务,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后经院长签发,我院依法发出了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拆除非法占用集体土地227.04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的执行公告,公告期届满后,被执行人张朝荣仍未履行拆除义务,故依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中严格执行裁执分离的通知》第三条“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根据2011年3月24日中纪委、监察部通知,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实行裁执分离。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生在国有或者集体土地上的临时、违法建筑的非诉行政案件,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的规定,经合议庭合议裁定如下:一、强制拆除周正安非法占用集体土地227.04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二、强制拆除的具体行为由易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拔跃云审判员 宋国祥审判员 王儒鸿审判员 杞得权审判员 侯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