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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9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刘和秋与龙照辉、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和秋,龙照辉,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970-1号申请执行人刘和秋,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龙照辉,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春路131号1楼。法定代表人陈建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和秋与被执行人龙照辉、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3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龙照辉、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刘和秋支付未付劳务报酬126051.95元及利息879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4年8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7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50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7日),负担案件受理费315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838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龙照辉、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40581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龙照辉、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