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终字第02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徐水旺与江苏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水旺,江苏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2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水旺,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花园A区26号楼10B室。法定代表人林水俤,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徐水旺与被上诉人江苏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兴房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031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徐水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徐水旺提起上诉后,未能依法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于2015年9月6日向其送达了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撤回上诉。但上诉人未能按通知书要求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水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赵骏飞审判员 钱明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汝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