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5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与重庆天盈置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5171号原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福安路2号4幢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7177532-2。法定代表人高利,职务董事长。被告重庆天盈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金紫街126-8号,组织机构代码:69392333-3。法定代表人李松,职务总经理。原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天盈置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因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天盈置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为28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丹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