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马玉辉与那宁夏华盛砼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146-1号申请执行人马玉辉,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回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冯亚蓉、阚霞(特别授权),系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夏华盛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马刚,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银民商终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2897615.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324.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31539元,合计2945478.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宁夏华盛砼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4547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天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廿七日书记员 樊欣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