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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州执字第0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冈金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冈东湖尚景生态园餐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冈金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冈东湖尚景生态园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州执字第00122-3号申请执行人黄冈金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旭明,经理。被执行人黄冈东湖尚景生态园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炎庆,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黄州民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黄冈东湖尚景生态园餐饮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经营期间对外已黄冈东湖尚景服饰店进行结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冈东湖尚景生态园餐饮有限公司已黄冈东湖尚景服饰店对外结算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五十二万元整。审判员 裴 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华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