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罗山县粤特陶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叶笃海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7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罗山县粤特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良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作义、张家辉,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叶笃海(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委托代理人胡开乔,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山县粤特陶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笃海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4)罗民初字第1156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山县粤特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良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家辉,被上诉人叶笃海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开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14)罗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加峰审判员  李 虎审判员  邱世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