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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诉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祁俊和与侯少会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俊和,侯少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诉保字第00076号申请人祁俊和,居民。被申请人侯少会,居民。申请人祁俊和因被申请人侯少会向其借款人民币40万元到期未还,故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侯少会所有的坐落在建湖县城向阳路南侧(精品城)五楼的房屋(房产证号××号)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4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祁俊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侯少会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侯少会所有的坐落在建湖县城向阳路南侧(精品城)五楼的房屋(房产证号××号)予以查封,限查封金额为45万元。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居住,但不得出售、转让或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艳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