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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58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生于1987年4月21日。被执行人:段某某,男,生于1987年3月17日。李某某诉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调解生效后,权利人李某某依据(2015)陇民初字第0072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之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孩子抚养费40000元,并申请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延迟履行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段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段某某自动履行了40000元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72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满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智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