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经开执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XXX与磐石市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王立峰、张冰玲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磐石市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王立峰,张冰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执字第00562号申请执行人:XXX,男,汉族,1958年2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磐石市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磐石市。被执行人王立峰,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张冰玲,女,汉族,1976年2月11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磐石市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王立峰、张冰玲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磐石市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王立峰、张冰玲未能按(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X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磐石市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7731.00元(含执行费1050.00元),现已将执行款76681.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XXX,本案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