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吕小平与江倦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平,江倦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931号原告吕小平,男。委托代理人周金艳,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倦贵,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小平与被告江倦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小平负担。审 判 长 唐 玮 尉人民陪审员 雷 永 洪人民陪审员 罗 中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