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坪行非诉审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镇坪县农林科技局申请执行镇坪县向阳茶叶专业合作社林业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镇坪县农林科技局,镇坪县向阳茶叶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镇坪行非诉审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镇坪县农林科技局。法定代表人陈超,男,局长。被执行人镇坪县向阳茶叶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孙兴荣,女,理事长。申请执行人镇坪县农林科技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镇林罚决字(2015)第03-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处罚的罚款37562.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镇坪县农林科技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因被执行人擅自在曾家镇向阳村四组大排集体林内烧山、砍树,造成林木毁坏518株(蓄积14.298立方米)、幼树1035株,2015年3月28日,镇坪县林业局(现合并为镇坪县农林科技局)作出了镇林罚决字(2015)第03-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于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镇坪县向阳茶叶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镇坪县向阳茶叶专业合作社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逾期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原镇坪县林业局作出的镇林罚决字(2015)第03-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镇林罚决字(2015)第03-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处罚的罚款37562.8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镇坪县向阳茶叶专业合作社负担(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审判长 张晓虎审判员 徐兴国审判员 张会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