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商初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象山东湖轿车修理厂与黄萌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东湖轿车修理厂,黄萌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2085号原告:象山东湖轿车修理厂。代表人:曹宁夏。被告:黄萌哲。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东湖轿车修理厂与被告黄萌哲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东湖轿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东湖轿车修理厂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励芝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