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丽琴等85人与芜湖申锋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琴,干发萍,芜湖申锋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1163号申请执行人张丽琴,女,汉族,1968年9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申请执行人干发萍,女,汉族,1967年8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等85名申请人。被执行人芜湖申锋板业有限公司,住所的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琴、干发萍等85名申请人诉被执行人芜湖申锋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鸠劳人仲调字第223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根生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张 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希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