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法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古交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武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古交市支行,张某某,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法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古交市支行,住所地古交市青年路3号。代表人徐某某,行长。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武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古民初字第008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武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武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应尽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武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武某某座落于古交市西里沟的房屋产权证号为古字第300067**号的一套房产。二、被执行人张某某、武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续卫平审 判 员 周胜彬人民陪审员 闫学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阴金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