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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民三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邹清文诉被告烟台旺族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清文,烟台旺族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民三初字第162号原告:邹清文,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烟台旺族饲料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清文诉被告烟台旺族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秀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