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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三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袁焱华与郑云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焱华,郑云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三初字第379号原告袁焱华,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被告郑云枝,女,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榆次区。原告袁焱华与被告郑云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袁焱华不能提供被告郑云枝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且本院依原告提供地址邮寄无法送达,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焱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10元,其他诉讼费140元,共计2750元,案件受理费2610元由于原告袁焱华申请缓交本院并未收取。故其他诉讼费14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惠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