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199号原告唐某某,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9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陈艳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