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1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孙平花与赵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170-3号申请执行人孙平花,退休工人。被执行人赵斌,无业。关于申请执行人孙平花与被执行人赵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辰民初字第31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赵斌名下津G798**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10月27日-2017年10月26日,查封期间不得处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晓芳附:本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