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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3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苏州依霸纺织有限公司、张菊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31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北路2号。负责人钱剑良,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礼君,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蕾,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依霸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黎里浦西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张明龙,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菊芳。被执行人沈志权。被执行人张明龙。被执行人黄晓红。被执行人苏州飘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浦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明龙,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执行人苏州依霸纺织有限公司、张菊芳、沈志权、张明龙、黄晓红、苏州飘宇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吴江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苏州依霸纺织有限公司应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偿付利息43013.56元(截止到2015年1月5日),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1月12日期间的利息(其中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2%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为本金按年利率10.08%计算;复利自逾期支付日起按年利率10.08%计算),及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0.08%计算罚息和复利),以上各项合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苏州依霸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交存应付承兑汇票票款200万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应向苏州依霸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前述款项的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自被告苏州依霸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三、苏州依霸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111245元;四、沈志权、张明龙、黄晓红、苏州飘宇纺织有限公司对苏州依霸纺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苏州依霸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给付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张菊芳、沈志权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中以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在9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在11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吴押他项(2014)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在12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吴押他项(2014)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在1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853元,由苏州依霸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因苏州依霸纺织有限公司、张菊芳、沈志权、张明龙、黄晓红、苏州飘宇纺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317051.93元,执行费为53985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苏州依霸纺织有限公司、张菊芳、沈志权、张明龙、黄晓红、苏州飘宇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沈志权、张菊芳名下房产的线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苏州市吴江区车辆管理所、苏州市吴江区房产管理处等单位调查核实,除沈志权、张菊芳名下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车辆、大额存款、房地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办理(2014)吴江执字第4144号案件中,已将沈志权名下位于苏州市黎里镇中心街××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吴房权证黎里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吴国用2001第××号、吴国用2000字第××号、吴国用2000字第××号)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8500300元为底价进行第一次拍卖,经竞拍,由买受人吴江汾湖古镇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以8500300元的价格竞拍成交,并将拍卖款汇至本院。本院已将上述买受款中的5000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因被执行人沈志权涉案众多,待分配方案制作完毕后,本案未清偿部分统一参与分配。张菊芳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黎里新村北路4号××室的房产有抵押且系张菊芳的唯一住房,本案中不宜处置。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苏州依霸纺织有限公司、张菊芳、沈志权、张明龙、黄晓红、苏州飘宇纺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确认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执行线索。经本院释明执行程序终结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本院谈话笔录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被执行人苏州依霸纺织有限公司、张明龙、黄晓红、苏州飘宇纺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沈志权名下房产本院已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已优先受偿5000000元,待分配方案制作完毕后,未清偿部分统一参与分配。张菊芳名下的房产有抵押且系张菊芳的唯一住房,本案中不宜处置。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确认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执行线索。经本院释明执行程序终结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的(2015)吴江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沈 平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鸿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