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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民初字第2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文彬与陈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彬,陈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2719号原告张文彬,男,汉族,1964年9月19日出生。被告陈卫东,男,汉族,1967年10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彬诉被告陈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彬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张文彬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弟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小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