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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3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713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79年0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刘锋,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1982年03月05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星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