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4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985号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管理,巩义市第十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男,1964年12月10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希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金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省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