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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姚旭与徐浩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旭,徐浩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289号原告姚旭。被告徐浩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告姚旭诉被告徐浩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名称错误,因此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